《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1-04-19 08:30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哪些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新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改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如何申请奖补资金?
(一)问:哪些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答:1.新建租赁住房: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园区、厂区、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自有土地建设并对职工出租的租赁住房项目。
2.改建租赁住房:符合改建(造)办法要求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
3.盘活租赁住房:符合盘活办法要求的闲置存量住房项目。
4.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以及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5.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支持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6.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构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机制:租赁住房发展基础性工作及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
7.其他与租赁住房发展的相关支出。
(二)问:新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选择其他方式支持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项目资本金补助和建设成本补助。新建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经符合规定的第三方评估后,按照试点项目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5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发放20%。
(三)问:改建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上述新建租赁住房补贴比例标准。其中:
1.非住宅改建项目: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8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0套(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2.住宅改造项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过建设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持续运营租期不低于5年,房源总量不少于100套(间)。通过审核认定,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四)问:盘活租赁住房怎么奖补?
答: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盘活存量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的,企业持有房源不少于1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按最高300元/套(间)进行奖补,一年内不得重复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奖补范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
(五)问:住房租赁房源备案怎么奖补?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提供居间服务的市场主体,在我市租赁信息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备案奖补。试点期间每套(间)房屋每年只能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六)问:租赁企业运营怎么奖补?
答:奖补范围重点支持自持租赁住房的重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或受托运营期限10年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对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奖补,原则上不得补贴运营不满1年的轻资产类企业。
奖补标准为: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1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5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租赁企业持有房源套数在10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不超过0.6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七)问:租赁住房信息化及数据库建设怎么奖补?
答:与市租赁信息平台互联的信息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全国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20万元,区域性信息平台每家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八)问:哪些项目不能申请专项奖补资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1.未纳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2.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投诉率较高、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3.年租金涨幅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4.产权有争议、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安全、质量、消防不达标的房屋等。
5.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6.连续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7.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适宜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九)问:如何申请奖补资金?
答:1.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写资金奖补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依规受理。申报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多头申报补助。
2.初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经辖区政府认定盖章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
4.结果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5.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转辖区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项目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专项资金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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