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全力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1-04-15 08:11 字号:T|T

摘要:作为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石家庄从“建、购、改、租”多点发力不断完善,全力推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4月1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3月份至今已先后出台政策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闲置住房改造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燕赵晚报记者 陈霞

作为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石家庄从“建、购、改、租”多点发力不断完善,全力推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4月1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3月份至今已先后出台了《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闲置住房改造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要求。未来还将从“建、购、改、租”各项规则更细化住房租赁试点的相关政策落地工作。

新建租赁住房补贴最高1500元/平方米

“《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在充分利用好年度8亿元中央奖补资金,加大新建、改建、盘活租赁房源筹集力度,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推动石市住房租赁市场取得长足发展。”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试点政策会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完善。

据介绍,专项资金主要针对新建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培育住房租赁企业等方面。其中,在新建类租赁住房奖补上,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

运营期不少于5年!

闲置住房可改造为租赁住房

《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除了对实施主体、闲置住房改造条件、装修改造、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外,还配发了《闲置住房改造用作租赁住房装修指导标准》,从供水供电、卫生间防水,以及生活品配备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应符合四个条件:改造的住房须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交房通知书、征收安置协议+交房通知书),共有产权的房屋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消防、结构、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改造租赁住房的房源,应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施监管,租赁合同应在辖区住建部门进行网签备案。

对于装修改造的基本要求、改造实施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运营管理上,《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须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租赁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并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及时更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办公、商业、厂房、仓储等闲置非居住房屋

可以改建租赁住房

石市闲置的办公、商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也正在有条件地被纳入租赁住房管理的范畴。《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对于改建租赁住房的范围做出了严格规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整栋、整层为单位或者改建规模在100套(间)以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用地规划性质、容积率、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意见》对于改建项目还做了面积、居住人数等明确规定:参照住宅标准改建的,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项目,人均承租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除了明确改建程序,《意见》同时还明确了改建主体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办理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开户手续。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住房租赁企业应依托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期限应不短于6个月,不超过20年,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

产业集中的园区可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

《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针对石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从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到建设完工及使用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新建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盘活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新建人才住房以及通过购买等方式筹集。

租赁住房供地应优先选择产业园区、教育科研聚集区、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商务集聚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支持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单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出让方式建设租赁住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装配制造基地、职教园区等产业集中的园区,可以由管委会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居住需求;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经报批后,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可以由15%提高至30%,在总规模不突破城市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前提下,可用于建设成套单元式职工宿舍,作为租赁住房使用。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租赁住房新建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小于60%,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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