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严查16项违规行为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0-12-21 15:07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整治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整治范围为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上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产经纪机构。

近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鹿泉区商品房销售秩序,促进鹿泉区房产市场秩序平稳健康发展,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

具体来看,整治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整治范围为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上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产经纪机构。

整治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各种形式进行销售、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费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项目取得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部分进行宣传、咨询、展示和销售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未解除商品房买成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房产经纪机构代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是否存在监管资金未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房产销售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签备案行为。

(十一)开发企业在销售或交付房屋时不得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十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进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涉及合同纠纷、价格欺诈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

(十三)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搭售地下室、车位、小房的一律停业整顿,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十四)房产经纪机构需取得项目单位授权,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方可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不可直接向购房户收取中介费用。经纪机构销售顾问不得以个人名义承诺任何事项,凡因销售顾问个人行为不当引起纠纷又不能解决的,由经纪机构负责承担。

(十五)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收款票据需是开发商提供。包括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又额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的,一律停业整顿。开发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因经纪机构乱收费而引起的纠纷,又无法处理解决的,一律由开发项目单位承担。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规范经营,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