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保晋南街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0-06-29 07:48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6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保晋南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项目征收范围分为南北两个地块,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此前,桥西区政府曾发布公告,确定保利发展控股的石家庄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晋南街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企业。
置家网消息,6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保晋南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项目征收范围分为南北两个地块,南地块范围四至为北至宝仓北区,南至东龙花园、市蔬菜公司宿舍,西至南长街,东至保晋南街;北地块范围四至为北至人寿大厦、市物资回收总公司、河北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安华胡同、石家庄铁路计量中心站,西至南长街,东至石家庄车辆段、石家庄铁路物资供应段(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此前,桥西区政府曾发布公告,确定保利发展控股的石家庄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晋南街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企业。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此外,原地产权调换位置为位于项目规划区域内高层住宅楼房:1-1#楼、1-2#楼、1-3#楼、2-1#楼、2-2#楼、2-3#楼、2-4#楼、6-1#楼、6-2#楼。异地产权调换为位于东五里地块规划区域内高层住宅楼房:1#楼、2#楼、3#楼。
全文如下:
保晋南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中心
2020年6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宝仓北区,南至东龙花园、市蔬菜公司宿舍,西至南长街,东至保晋南街;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人寿大厦、市物资回收总公司、河北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安华胡同、石家庄铁路计量中心站,西至南长街,东至石家庄车辆段、石家庄铁路物资供应段(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五、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摊补助
1、公摊补助系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成套低层楼房(3层以下)公摊补助系数0.1585;非成套多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 0.1710;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0.2617。
2、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3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公摊补助)的25%奖励。
4、最低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补偿均按原面积计算。
5、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4)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补偿均按原面积计算。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搬迁奖励。
(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1)原地产权调换:位于项目规划区域内高层住宅楼房:1-1#楼、1-2#楼、1-3#楼、2-1#楼、2-2#楼、2-3#楼、2-4#楼、6-1#楼、6-2#楼。
(2)异地产权调换:位于东五里地块规划区域内高层住宅楼房:1#楼、2#楼、3#楼。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计算
(1)选择原地高层住宅楼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等因素评估确定。(不计楼层差价)
(2)选择异地高层住宅楼进行产权调换的,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量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以外不可分割部分30㎡以内(含30㎡)按57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均不计楼层差价)。
4、最低住房保障
(1)实行原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30㎡以内(含30㎡)按570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均不计楼层差价)。
5、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6、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7、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3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为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原地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时止,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8、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21至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5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9、产权调换奖励政策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的选房原则。
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被征收人选择原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量部分按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优惠12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内部分(含30㎡),按57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均不计楼层差价)。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10、异地安置奖励
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再奖励30000元。
七、公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八、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九、其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异地无住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临街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核实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规定,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十一、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首次计发12个月)、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差价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十二、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用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用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不予分套补偿);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要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实原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中心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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