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洋建设项目5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9-07-04 07:24 字号:T|T

摘要: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印发,对相关申批流程及时限进行明确,以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提出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需原批准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海洋批准机关重新审核。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印发,对相关申批流程及时限进行明确,以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提出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需原批准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海洋批准机关重新审核。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办理,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鼓励网上远程申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材料。受理环评文件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意见负责。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在工程选址、性质、规模、布局,工程生产工艺、建设方案,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方面发生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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