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出台新政,补充耕地指标费计入土地成本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06-06 08:24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6月5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将补充耕地指标费计入土地成本的实施意见》,内容显示,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提出七条意见。

置家网消息,6月5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将补充耕地指标费计入土地成本的实施意见》,内容显示,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提出七条意见。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将补充耕地指标费计入土地成本的实施意见

石高管字〔2019〕43号 

一、实施范围:全区拟供应土地。

二、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补充耕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剂解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剂价格缴纳此项费用.

三、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由管委会对统一调剂解决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征地地块情况统筹分配,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地块使用.

四、补充耕地指标计入土地成本及确定土地价格的方法:

1 .工业及财政投资的公益项目用地供地时,只将实用地面积中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计入土地成本,代征道路、绿地面积中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不计入土地成本.出让起始价按评估价和成本价的高者确定.

2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地时,总用地面积中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全部计入土地成本.出让起始价按评估价和成本价的高者确定.

3 .住宅、商服用地供地时,总用地面积中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全部计入土地成本.出让起始价参考评估价、成本价,统筹考虑土地市场、补充耕地指标费等情况确定.

五、已供地或已批准供地方案的宗地缴纳办法:已供地尚未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的,或批准的供地方案未将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列入土地成本的,净卜充耕地指标费用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土地受让人缴纳至区财政.

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负责解释.(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高新区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