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配套 需有这11类公建设施

扫描到手机 楼市快报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8-10-18 09:11 字号:T|T

摘要:提出到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健全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制定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强化监督管理,构筑起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配置标准。各地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菜市场作为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义务教育学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也可由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规划人口2-4万人设置一所初级中学,0.7-2万人设置一所小学,0.3-1.2万人设置一所幼儿园,0.8-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0.3-1万人设置一处文化活动室、一处社区服务中心(200-300平方米),1-5万人设置一处菜市场(600-3000平方米),0.3-0.5万人设置一处公共厕所(30-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照不低于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设置,垃圾收集点按照每处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进行设置,居民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进行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面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单独社区管理(含党群服务用房)的新建小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规划设计符合《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标准规范。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步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WiFi全覆盖并免费开放。

《意见》明确要求合理规划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制定专项规划,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等设施内容,按照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在城市更新改造、新建小区建设过程中,各地出具的规划条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对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对人口规模低于1000人的新建小区,应优先保障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需设施。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实施过程监管。各地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

此外,还要规范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管理。把好竣工验收关、项目移交关、使用管理关,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张瑶瑶 关键字:小区配套新建小区公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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