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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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金融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8-10-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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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置家网快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快土地供应、盘活闲置土地,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实施奖惩,落实“增存挂钩”要求,综合施治,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分类施策,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力度,加强监测监管问责
置家网消息,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奖惩,落实“增存挂钩”要求,综合施治,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分类施策,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力度,加强监测监管问责。
全文如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有关要求,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奖惩,落实“增存挂钩”要求
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相挂钩,省在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同时下达盘活存量用地计划。盘活存量用地计划包括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闲置土地处置两项任务,根据各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数量,以及国家下达我省两项处置任务综合确定。盘活存量用地计划为约束性指标,各市在规定期限内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数量不得低于省下达的任务。省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将根据国家对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惩情况和各市两项任务完成情况,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对各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奖惩。如全省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国家给予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将对两项任务都完成的市奖励10%的用地指标。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市,核减20%的用地指标;对因任一项任务未完成,而致使国家扣减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未完成该项任务的市按80%核减用地指标。
二、综合施治,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一)全面清查批而未供土地。各市要组织所辖县(市、区)依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2009-2015年批而未供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将批而未供土地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并逐宗梳理、分析原因,根据实际采取加快供地、认定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等方式,分类提出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强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各市清理结果于2018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附件1、2)。
(二)加快推进土地供应。批而未供土地能够实施供地的,各地要采取调整项目、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并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要及时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用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供地信息要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三)妥善认定批准文件失效。省政府依法批准土地转用征收超过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可认定批准文件失效。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对辖区范围内用地批复文件进行清查,确需认定失效的要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附件3),省国土资源厅适时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失效。
(四)依法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省政府依法批准土地转用征收,已部分或全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具备供地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村集体和相关农户同意退还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村集体与县政府签订退地退款协议的,可由各市政府汇总,向省政府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核实,并查验退地退款协议。符合撤回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认定失效和撤回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并下发有关市、县,相关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有关市、县收到认定失效和撤回批准文件的通知后,应向被征地村和农户进行公告,相关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变更为用地批准前地类;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利用,省市县建立单独台账,统一管理。
三、分类施策,加快处置闲置土地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项目开工竣工信息,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及时调查、准确认定、及早处置。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一年未动工的,要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协议收回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后,可按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处置。
自然资源部将依据年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对各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考核时点前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通过系统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情况属实的,将相应核减处置任务。
四、加大力度,加强监测监管问责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着力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开展本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查、核实,逐宗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措施,保证处置任务按期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将利用自然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
附件:1.××市 2009-2015年批准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清理台帐
2.××市 2009-2015年批而未供原因及类型情况汇总表
3.××市失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汇总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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