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8-07-27 07:08 字号:T|T

摘要:7月26日,《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理顺监管职能,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要求、运营改造要求以及激励措施。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购买绿色建筑有激励措施。

7月26日,《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理顺监管职能,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要求、运营改造要求以及激励措施。

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我省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其中,2017年占37.2%,位列全国前十名。

绿色建筑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33条。《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同时,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三类建筑应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条例(草案)》明确了三类建筑应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包括: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市、县两级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主要内容。同时,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通过对建设过程的无缝隙监管,确保专项规划能够顺利实施。

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

《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原则规范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同时,规定要建立健全运营评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通过评估和统计监测,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改进设计方案和优化施工流程提供重要依据。

其中,《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管评估制度,分析掌握绿色建筑的运行效果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的对接。

购买绿色建筑有激励措施

《条例(草案)》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金支持的范围,省级层面的政策扶持方向,并原则规定了智能供热节能要求和鼓励绿色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方式。同时,对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明确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比例。

《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了三项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激励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新建全装修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省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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