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建局采用新装备,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8-05-05 15:52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5月4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住房建设日常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除在配备监控设备的调查询问场所进行的,均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置家网消息,5月4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住房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印发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住房建设日常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除在配备监控设备的调查询问场所进行的,均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办〔2018〕85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住房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住房建设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住房建设日常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除在配备监控设备的调查询问场所进行的,均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摄录。
第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
第八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因检查情况不宜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声像记录外,应当采用文字记录,声像资料、文字记录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设备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各执法单位应指定专人(以下统称“管理员”)负责执法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保管。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采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5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移交至本单位管理员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作为住房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住房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住房建设安全公共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管理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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