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自动续租二十年 租赁合同能这样约定吗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8-02-05 09:54 字号:T|T

摘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意图规避最长租赁期间限制而无效

开发区周先生咨询:赵某欠我80万元,因无力偿还,就提出将他的房屋以租赁给我的形式抵债,今后我可以转租该房,收取的租金归我。为了打消我的疑虑,赵某还找了一位律师和我谈,那位律师说,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最多只能写二十年,故可让赵某与我签订一份租期为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同时合同里还可以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租二十年”,这样,相当于我可以一直续租下去稳定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而赵某还可以利用该房进行抵押贷款、进行生意周转,这对二人都是好事。我想了解的是,该律师所称“合同到期自动续租二十年”的约定能成立吗?

法律帮办:《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就意味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二十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需受二十年最长期限限制,而双方如不重新续订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二十年”,这一约定条款因意图规避《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最长的租赁期间限制,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责任编辑:张瑶瑶 关键字:自动续租租赁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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