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05-03 08:59 字号:T|T

摘要:近日,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

近日,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通知要求,要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伪造合同的行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行为;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等。 10月底前,各市、县要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网站进行彻底排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现场巡查、抽查合同、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12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着力加强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备案、未备案中介机构名单。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建立房源核验制度,为房屋产权人、备案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健全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业务关联单位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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