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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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5-09-0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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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8月26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就我省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做出政策规定。
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8月26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就我省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做出政策规定。
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开设“项目参保”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尚未参保的已开工在建项目须一个月内补办手续
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省人社部门根据上年度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项目参保缴费比例。
按项目参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
本 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 剩余工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在发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时,参保单位进行工伤认定时要提供向安监部门进行事故备案或报告的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按项目参保的,建设项目结束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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