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5)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8-18 07:17 字号:T|T

摘要:8月15日早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明确了不动产所囊括的范围、登记主管部门、记载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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