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8-18 07:17 字号:T|T

摘要:8月15日早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明确了不动产所囊括的范围、登记主管部门、记载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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