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权利人可查不动产信息 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8-17 08:30 字号:T|T

摘要:在迟到一个半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在迟到一个半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去年,国办曾下发任务分工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申请登记前可自愿撤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登记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 1

“多头管理”局面将终结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读】:此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土资源,海事,渔业,农业等多个部门,出现多头管理的现状。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过去是按照条块的方式分头管理,统一登记打破了这种管理的方式,归到国土部来统一管理,相关的信息是按照统一标准来采集。“好处是完成登记之后,国土部、住建部、林业部等将来是可以共享信息的,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独家垄断信息。”

他认为,过去的分头管理涉及职能部门的权属问题,会触动相关的利益。“但是如果本着把不同形态的不动产做个登记的出发点,相关的采集环节不涉及资金费用,由国家拨付专款的话,登记本身不会涉及太多的利益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对记者介绍,目前统一登记存在多部门登记协调上的问题,在以条例形式做出统一规定后,就可以解决此前部门协调的问题。

她认为,以条例形式对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主要初衷还是为了明确产权,信息公开透明,以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依据。

焦点 2

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意见】: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解读】:陈国强认为,对农村居民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以及农民承包的用地确权,意义更为重大。

责任编辑:武晓伟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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