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安置房上市需补缴地价可“二选一”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4 11:10 字号:T|T

摘要: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式出炉,提出,拆迁安置房方面,“未办土地有偿使用,待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予(不含继承)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自行选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或申请时点相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地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式出炉,提出,拆迁安置房方面,“未办土地有偿使用,待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予(不含继承)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自行选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或申请时点相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地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上市需补缴地价可“二选一”

《实施意见》提出,广州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市住房保障办应将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同步明确储备项目的安置房用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优先利用现有储备地块作为安置房用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安置房源优先采取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城市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和程序。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被安置户原有房屋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拆迁安置房用地单位按立项批文时点相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国土房管部门可在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时进行相应注记:“未办土地有偿使用,待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予(不含继承)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自行选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或申请时点相应用途土地市场评估地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被安置户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广州安置房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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