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揭“限购令”下房产交易利益链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3-04 09:04 字号:T|T

摘要:年仅25岁的被告人刘某淦,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地税局协税员期间,利用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证明的职务便利,接受多名中介人员的请托,采取虚报、修改个人完税信息的方式,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为100余名无深圳购房资格人员出具虚假个人完税证明,规避深圳限制购房制度,并涉嫌收受好处费达人民币238万余元。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这一让人震惊的“蚁贪”案件开庭审理。

年仅25岁的被告人刘某淦,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地税局协税员期间,利用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证明的职务便利,接受多名中介人员的请托,采取虚报、修改个人完税信息的方式,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为100余名无深圳购房资格人员出具虚假个人完税证明,规避深圳限制购房制度,并涉嫌收受好处费达人民币238万余元。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这一让人震惊的“蚁贪”案件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4月起,深圳市检察机关针对房产交易中虚开纳税证明等利用非法手段办理房产过户的职务犯罪行为,展开代号为“3·13专案”的专项打击行动,刘某淦案是这次专项行动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例。

深圳检方在通报“3·13专案”整体情况时称:在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中,已有45人被立案侦查,其中涉及地税工作人员18人、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11人、社会中介人员16人。目前,部分涉案人员已受审,有的涉案人员已被宣判,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滨,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社保单办理房地产证过户登记,收取贿赂并分得赃款人民币35万余元,已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45人被立案侦查

想买房,但在限购令下又不具备购房条件,怎么办?这时,会有房产中介“提醒”:缴付一定的“喝茶费”后就可以“操作”。这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能“搞定”?答案已经揭晓: 权钱交易、违规操作。这种行为,正是深圳市检察机关“3·13专案”锁定的目标。据介绍,这一专项行动的引子,最早可以追溯至3年前。

2010 年9月,为落实国家关于房价宏观调控政策,深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俗称“限购令”)。深圳市的“限购令”出台后,在深圳购房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这三个条件是:有深圳户口、在深圳缴纳社保1年以上、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为了规避“限购令”,一些不法分子便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收受贿赂违规操作。

深圳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早在2011年年初,深圳市检察机关就查办过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李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此案中,李某收受好处费后,违规帮他人修改社保信息,从而获取社保证明并取得购房资格,李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2012年,深圳市检察机关还发现在二手房交易中,有房产中介“买通”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在交易税并未真实缴交的情况下, 拿伪造的交易税票帮人办理过户。2012年5月,龙岗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邓某峰等3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同被立案侦查的还有两名房产中介人员。2012年9月,邓某峰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国土部门、地税部门通过完善工作系统、信息联网等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然而,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一些犯罪方式和手法也发生了变化。2012年下半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举报以及地税部门等进行自查后移送的线索,针对房产交易中虚开纳税证明等利用非法手段办理房产过户的职务犯罪行为,开展了缜密初查。2013年,该专项行动的代号被称为“3·13专案”,并于2013年4月下旬进入收网阶段,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工作人员联手出动,先后将一批涉案人员带走协助调查。事后,又有数名涉案人员迫于压力,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截至2014年2月,“3·13专案”中已有45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地税工作人员18人、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11人、社会中介人员16人。

犯罪手段多样化

深圳市检察机关开展的“3·13专案”行动,是否对应的是媒体曾报道所涉及的“假税单”一事?

“在媒体报道‘假税单’事件之前,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以及地税部门移送的材料等,已经部署开展相应的初查工作。”深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媒体曾报道的‘假税单’涉及的犯罪形式,只是此次专项行动中我们调查所发现的一部分。”

犯罪嫌疑人王某曾是深圳市某广告公司业务经理,兼做一些“黑中介”业务。据其本人供述,在最近两年内,其接下相关中介业务后,“买通”两名地税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补录了超过千份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并送上好处费数十万元,后另又“买通”其他地税工作人员通过修改纳税信息的方式帮办了数十份完税证明,并再送上数十万元的好处费。据悉,违规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采取修改信息、“偷梁换柱”等方式来虚开纳税证明,是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常见方式之一。

据介绍,在房地产权登记过户环节,因担心虚开的纳税证明材料等被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识破而不能登记过户,一些不法中介便再次“买通”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成功办理”登记过户。除纳税证明造假外,还存在诸如社保清单甚至身份信息造假等其他形式的造假行为。“其实,只要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审核,通过联网系统一查询即能发现,但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与房产中介暗通款曲,导致这些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轻松办理了购房登记。有时,房产中介还要求在房地产权登记环节加快办理,并因此再送上好处费。”办案检察官说。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廉洁自律,还要依法行政。如果收受好处费,可能涉嫌受贿罪;如果违规操作,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此案中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既收受了好处费又进行了违规操作,因此我们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名办案检察官对此作出了解释。

诸多漏洞待填补

据悉,此次深圳市地税和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集中在窗口部门,以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居多,有在编人员,也有聘用人员,且聘用人员占了多数。

深圳市一位办案检察官对此很有感触:“从作案手法、受贿数额等来看,以前并不太受关注的窗口工作人员竟能如此瞒天过海,有的涉案人员还半夜溜回单位工作岗位偷偷在电脑上修改纳税资料,法律意识淡漠,出乎我们意料之外。从办案中我们也发现,窗口人员能够在这么长时间里如此大批量的违法操作并收受贿赂,说明案发单位的工作流程设计、工作权限设置、监督力度等都有待完善。这也引起了涉案单位的高度重视,案发后,涉案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也积极进行了相应的自查及整改,堵塞制度漏洞。”

另一位办案检察官还谈到,从此次案件涉及的房产中介来看,既有正规房产中介,也有“黑中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介无孔不入、大包大揽、以‘喝茶费’等名义索要钱财并走非法途径替人办事,俨然是群众眼里的‘能人’。因此,建立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迫切性显得更加凸显。房产中介不仅要持证上岗,还应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的监督制约,同时有效挤压‘黑中介’的生存空间。另外,对于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而言,也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培训和监督,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作用。一个廉洁的社会,既需要廉洁的政府,也需要廉洁的社会组织”。

责任编辑:刘盼盼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房产中介购房条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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