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改:放活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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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声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日期:2014-01-23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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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备受关注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刚刚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政策更趋明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备受关注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刚刚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政策更趋明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事实上,一号文已连续11年聚焦“三农”问题,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却是首次。
“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22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说。
但国家发改委城镇发展中心研究员杨禹认为,这场改革在短期内并不轻松。因为土地改革方向虽然有了,但具体尺度很难拿捏,大量农民离开了土地进到城里,而农村又缺少有职业能力的新型农民。
“在土地改革的声音响起的同时,原有的土地政策不仅要贯彻,甚至可能还要强化。”有受访专家认为,这轮土改总体上仍比较稳健。
放活土地经营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选择若干地方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落实到今年的一号文件上即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事实上,今年多地“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了新土改的相关内容。其中,北京市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进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山东省也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而上述省份提出的试点改革措施,共同指向农地作价入股、土地确权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内容。毫无疑问,一场自上而下的土地改革将在今年展开。
“国土部正在酝酿多项土地改革的政策,为今后的土地改革提供政策上的支持。”20日,一位国土部的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土地改革必须要按中央的统一部署推进。
不单国土部,最近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接受包括本报在内的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
“以上表述仅仅是未来的方向,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点,在全国推广还要等很长时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
谋定而后动
中央鼓励土地改革,鼓励企业涉足农业,但这并非易事。
不少人希望土地改革的范围大一些、步子快一些,但中国土地学会副会长黄小虎却对本报记者表示,从中央到几个部委的表态看,土改的基调是以稳健为主,且需谋定而后动。
在各地土地流转的热潮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要警惕农民权益边缘化,要切实做到土地制度改革“谋定而后动”。
提及土地改革,陈锡文22日再次强调,“土地制度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而这一观点,陈锡文前不久在清华大学三农论坛上有过类似的表述。当时他称,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态度十分慎重,指出要“谋定而后动”,就是不论怎么改,都要坚持上述“四个不能”。
“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在2014年全国国土工作会议上国土部部长姜大明也表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是改革的难点之一,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而韩长赋此前也表示,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决不是鼓励去农村圈地修房。“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且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不是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韩长赋说。
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把握好三个限定词,就是“经营性”、“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农业部政法司司长张红宇表示,上述权利针对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他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构建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新型农地制度。
“这些政策都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表示,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
陈锡文认为,征地制度改革最大的问题卡在“修法”上,很多地方所做的改革,实际上是“违法”的,因此目前亟须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条。姜大明也曾表态,征地制度改革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还没有搞清,比如缩小征地范围就必须界定好“公共利益”。
“一号文件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告诉记者,这些问题涉及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征地制度改革面临地方政府的阻力,在地方债高企、分税制改革尚未全面启动的前提下,要想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让农民分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谈何容易。”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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