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不胜防:购买房屋谨防“房钱两空”(3)

扫描到手机 置家有道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4-01-21 17:03 字号:T|T

摘要:购买商品房本是安身立命的大事,而现实中,“问题”房屋的存在加之购房者的疏忽大意以及出卖人的不当引诱,使得购房人最终落得“房钱两空”的情形并非罕见。近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购买房屋而导致“房钱两空”的典型案例,希望能给购房者提个醒,避免悲剧重现。

个人卖房勿轻信,购房渠道需正规

2007年12月,任某经人介绍得知高某是某在建小区的材料供应商,开发商因欠其材料款,以几套在建房屋顶账。高某因急需现金,便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对外出售。任某遂从高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余万元。楼房直至2012年才建成,当任某去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该套楼房开发商已为其他人办理了入住手续。几经协商未果,任某一气之下将高某、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高某与开发商之间并无正式的顶账手续,任某提供的买卖合同也是与高某签订的。庭审中开发商否认与高某用房屋顶账的事实,任某除了与高某所签合同外无其他任何证据,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开发商就该套楼房顶账的事实,故无法认定任某就房屋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任某主张购买了开发商顶给高某的顶账房,但其除了与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外,无其他任何证据,而高某手中亦无相关顶账手续,无论是高某忘记从开发商手中要相关顶账手续,还是其他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事实,在法律上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应负有举证责任,因任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购房人对顶账房可能并不陌生,顶账房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因欠材料商材料供应款而用房子抵债,在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因欠建筑商工程款用在建或建成楼房顶账的情形。实践中因开发商与原料供应商或建筑商顶账手续不完备导致“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罕见,在此种情况下,因开发商负责办理网签、协助过户等手续,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一般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一套房屋不可能同时为不同的买受人办理产权,对于与建筑商或材料商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只能被迫要求退款。在此提醒一下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走正规渠道,从持有相关销售凭证的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合法的销售机构购买房屋,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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