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不胜防:购买房屋谨防“房钱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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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家有道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4-01-2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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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买商品房本是安身立命的大事,而现实中,“问题”房屋的存在加之购房者的疏忽大意以及出卖人的不当引诱,使得购房人最终落得“房钱两空”的情形并非罕见。近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购买房屋而导致“房钱两空”的典型案例,希望能给购房者提个醒,避免悲剧重现。
2013年多项措施的出台以及银行贷款的收紧使得近期房价又开始有所松动,众多“刚需”族在观望中或许也在等待合适时机出手。购买商品房本是安身立命的大事,而现实中,“问题”房屋的存在加之购房者的疏忽大意以及出卖人的不当引诱,使得购房人最终落得“房钱两空”的情形并非罕见。为此,笔者选取了近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购买房屋而导致“房钱两空”的典型案例,希望能给购房者提个醒,避免悲剧重现。
欲购房屋被查封,60万首付“打水漂”
张某于2012年1月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从王某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付首付款60万元,双方约定剩余尾款待过户后用银行按揭贷款偿还。当中介公司带领买卖双方到住建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房屋在签订合同前早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对房屋查封的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因欠巨额高利贷无力偿还被迫才将房屋出卖,所得全部首付款都已经偿还了高利贷,现已身无分文。张某表示因购房时正值房价大幅上涨,这60万元还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张某在悲痛的同时不甘心自己买不到房屋,将王某诉至北京市密云法院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张某所购房屋在其签订买卖合同前就已被法院查封,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被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而王某又将房屋出售给张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张某、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张某在经法院释明后,执意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现实中,买卖双方一般在协商好房屋价款、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后即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先交付部分定金或首付款,待办理产权过户后再用房屋抵押贷款支付剩余尾款,但殊不知核实房屋是否为合法的流通物至关重要。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交付首付款前没有向住建委等部门核实房屋相关情况,被骗后才追悔莫及。当然从理论上讲,张某虽然不能要求王某协助过户,但可以要求其退还购房款,但因王某已无任何履行能力,即便法院判决其退还房款恐怕最后也只能落得一纸空文,更别提因房屋价格上涨另行购买房屋产生的间接损失了。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去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核实房屋情况,确保所购房屋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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