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变更免征契税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4-01-21 06:46 字号:T|T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记者进行了相关的梳理与采访。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记者进行了相关的梳理与采访。

2011年,针对当时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产证加名税”究竟该不该征的讨论引发。税务部门随即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可以看出,与上次的政策明确相比,这一次出台的政策更加完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记者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也曾做过详细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明确,离婚后个人转让房屋的收入也可“拆”开缴个税,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税务总局婚姻存续房屋土地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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