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单位职工保障房新政 鼓励限价房适度控制经适房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3-12-18 10:31 字号:T|T

摘要:据报道,海口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个人购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按该住房性质及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溢价款等款项。

据报道,海口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个人购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按该住房性质及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溢价款等款项。

同时,该《办法》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近年来,海口市已建立起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为主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为了解决更多职工住房困难,《办法》规定, 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海口鼓励单位发展职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适度控制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经规划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 模,可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单位自用房屋、经营性房屋等其他非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单位 职工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需求外,剩余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由政府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实施配售 或由政府收购的统筹管理范围。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职工以外的 其他人员配售;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对外销售。个人购买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住房买卖 合同,并统一使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琼建住房〔2011〕46号)示范文 本。

名词解释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而这里的“单位”则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住房海口保障房限价房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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