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纠纷: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瑕疵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30 09:28 字号:T|T

摘要: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部分老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订立瑕疵遗嘱或协议,使自身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权益受损,难以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某些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

丰台区检察院民行处自2010年以来办理了22件涉及“以房养老”的申诉案件,发现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瑕疵易引起纠纷。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如闻某申诉案中,闻某夫妇与保姆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房子折抵保姆工资,平某负责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双方将房屋过户后,平某随即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携款而逃,下落不明,导致闻某夫妇钱房两空。

另外,还有两类纠纷是,一是约定不明留下矛盾隐患。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家庭中,表现为老人与家属在拆迁补偿、房屋买卖、共同出资建房时,没有对日后房产的归属及相关利益分 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纠纷发生,老年人权益受损。二是对承租房进行无权处分引发矛盾。此类案件主要缘于具有特殊产 权性质的公租房和单位房,老人认为自己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并有权处分,实际上公租房、单位房的产权人并不是实际居住人。

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部分老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订立瑕疵遗嘱或协议,使自身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权益受损,难以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某些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以房养老纠纷检察院矛盾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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