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亮相河北 主办污染刑事案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9-19 09:35 字号:T|T

摘要:一夜秋雨后的石家庄天空并没有预想中的纯净。从槐安路高架桥环顾四周,百米开外的建筑依旧灰蒙蒙一片。在省公安厅21层会议室,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闫泽利调任总队长一职。仪式结束后,燕赵都市报记者对闫泽利进行了专访。

9月18日,一夜秋雨后的石家庄天空并没有预想中的纯净。从槐安路高架桥环顾四周,百米开外的建筑依旧灰蒙蒙一片。在省公安厅21层会议室,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闫泽利调任总队长一职。仪式结束后,燕赵都市报记者对闫泽利进行了专访。

全国污染“前十”河北占7个

9月4日,省直单位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会上,我省出台了大气污染治理十条专项措施,其中之一是成立一支环保警察队伍。

9月18日,这支队伍的总队长已经走马上任。这是全国第一位环保警察队伍负责人,将领导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值得一提的是,9月17日,环保部公布8月份全国空气质量排名中,空气质量较差的前十个城市中,7个在河北,其中邢台、唐山、石家庄排名前三。

这已不是河北的城市第一次上榜,去年冬天的雾霾天气,每个河北人都不会忘记,长达几十天的雾霾笼罩着城市,口罩热销、呼吸道感染患者急剧增加,高速公路封闭,甚至省会市区十字路口的红绿灯都若隐若现。

和显而易见的雾霾比,还有我们不可见的污染,流淌在饮用水、土壤,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在谈及环保警察总队的成立时,用了“盼望已久”四个字。如果说环保部门曾经孤军奋战过,环保警察队伍的成立,则形成了双剑合璧之势,这能否划开污染的壁垒,令人期待。

主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大气污染十条措施中提出,在全省建立环保警察队伍,公安与环保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三查行动”,把工作重点转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与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作用。

在9月18日的环保警察总队成立仪式上,刚刚走马上任的闫泽利介绍说,总队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全省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指导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这也是今年6月份“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明确环境污染入刑后,顺势而生的专业的环保警察队伍。而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闫泽利调任总队负责人,似乎也暗示着我省对全省的环境污染将有大动作。

 下月中旬,环保警察全省“开花”

  各市下月成立环保警察队伍

燕赵都市报:作为曾经的刑侦专家,您以前侦办的案件都是有明确的受害人作为报案人,警方立案后进行侦办。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不那么明确,就以现在窗外的雾霾为例,每个人都是受害人,但以往是“民不告,官不究”,现在环保警察的立案根据是什么? 闫泽利:我们的立案来源于三个,首先是环保职能部门提供的线索,根据他们的前期监测,够得上刑事案件标准的,交由环保警察侦办;其次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事先介入调查取证,但还是要依靠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出具权威的监测报告来认定是否够得上刑事立案的标准;第三是群众的举报,同样,这个举报的内容需要环保部门的鉴定。

燕赵都市报:也就是说,环保部门的监测是立案重要的一环,在没有成立环保警察的专业队伍前,环境污染案件如何侦办? 闫泽利:以前这项工作由治安局来办理,在成立环保警察总队前,全省在6月份“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入刑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也有一些污染案件的当事人被刑事处理。10月中旬,各市甚至重点县,都将成立对应的环保警察队伍,提高打击环境污染的力度。

环保、公安合作打击污染

燕赵都市报:您刚才也提到,环保案件的立案,需要由环保部门出具鉴定依据作为案件的认定标准,这一点和以往公安机关单独办案是不同的。两部门的合作治污,您怎么看? 闫泽利:前不久,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结合省里的情况,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立案侦查。

燕赵都市报:两部门的合作是否意味着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就一定需要刑事立案,两部门的合作是否有监督机制?

闫泽利:有的。《规定》中要求,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的作为证据的监测结论,要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需要批准。如果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环保部门3天内可以提请复议,也可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同样,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意见而环保部门未移送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环保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这意味着环保和公安两家可以相互监督的。下一步,我们将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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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污染这些年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从而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

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亟待明确。

今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分别是: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责任编辑:张梦姣 关键字:主办污染刑事案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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