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人猝死 房东索赔30万元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日期:2013-09-05 17:27 字号:T|T

摘要:市民老梁将房屋出租给本市某幕墙香港公司作高级雇员租赁房,谁知该公司一名雇员却猝死在该房屋内。为此,老梁将幕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前天,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市民老梁将房屋出租给本市某幕墙香港公司作高级雇员租赁房,谁知该公司一名雇员却猝死在该房屋内。为此,老梁将幕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前天,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老梁诉称,他与该幕墙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老梁将其位于本市新闸路某号两套房屋,出租给对方公司使用。租期为一年,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9000元。

在《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还约定由该公司明确实际居住的3名公司雇员的姓名。据此,该公司向他提供了实际居住的陈某等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012年8月21日,老梁突然了解到该公司违约安排了其他雇员入住,并且该居住人于2012年8月20日在租赁屋内死亡。

老梁诉称该房屋原打算作为儿子的婚房,现由于该公司安排居住者(还超出了合同限定人员的范围)在此房中死亡,直接造成了房屋价值的贬损,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30万元。

法庭上,该幕墙公司辩称,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违约,居住雇员没有超出3人,补充条款中约定提供身份证是为证明所居住人员是公司雇员,双方在合同中更未约定承租人在居住房屋中死亡另需赔偿。

审理中,双方围绕幕墙公司是否违约,该房屋发生居住人猝死,价值是否贬损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因庭审中双方辩论观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出租房东猝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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