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开发商违规收配套费 业主维权仅获20%退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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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日期:2013-07-0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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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来的相关材料中,在一份盖有"焦作市亿祥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中,有"配套费用凭证"、"费用收讫"的字样,收据内容是"配套费用8500元,包括天燃气、暖气、水、电初装费"。这些材料中,还有一份焦作市发改委下发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记者注意到,通知书中提到焦作市发改委对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楼盘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是,大部分楼盘是在2010年3月10日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小部分楼盘分别是在2012年3月和6月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部分楼盘的《供热入网协议》签定日期是2008年7月9日,《燃气安装合同书》是2009年1月17日签定,小部分楼盘是在2012年5月15日签定,然后通知提到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和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地十六条,"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已经与燃气、热力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合同以原标准缴纳官网建设费的规定,所以检查结果是,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应对151户购房者多收4800元每户,对603户购房者多收1930每户,对445户购房者多收1900元每户,合计多收配套费272万8060元,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业主们普遍说到,不理解为什么只对小部分购房者退还4800元配套费,如果只是因为开发商和燃气、热力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时间不同而造成结果不同,业主们说他们就更不能接受目前这个答复,业主们认为配套费应该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向房地产建筑单位收取的配套设施的费用,这个费用在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已经计入房价,就不该另外收取,更何况这个小区的大部分楼盘是在2010年3月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楼盘还没开始建设,怎么就已经与燃气、热力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记者接到业主的投诉后,联系到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河南亿祥置业经理赵辉,记者自我介绍后,赵辉又将电话转接给了另外一位负责人,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正在为业主办理退费,部分业主不满是因为没有吃透政策。
负责人:提到这个问题2009年河南省出台一个文件,然后2010年焦作市市政府又出台一个细则,我们小区涉及的配套问题,焦作市发改委已经对我们小区的配套设施问题已经深入到调查,并且给我们出了一个整改通知书,现在我们就按照整改通知书进行退费。因为这是政府下来的文件,如果是在2009年4月1号之前拿到了规划许可证或者与热力和燃气公司签订了合同的话,这个费用就不再退了。我们有一部分楼是在2009年4月1号之前拿到了规划许可证,也有一部分楼是在2009年4月1号之前与热力和燃气签订了合同,因为市政府的文件是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这个费用就不用再退了,我们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我们就不再退,不符合的我们就全退。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由于这个小区建设是分批进行的,比如这块地300亩,可能今年就开发100亩,所以第一批建设在2007年开始的时候就把整个小区的热力和燃气就签订给这一家。
河南焦作亿祥东郡小区开发商售楼时违规收取"配套费"8500元,业主得知后要求退费,开发商只同意退还1900元。按规定已经计入房屋销售价格的配套费,开发商为什么还能另外收取?记者接到投诉后,也联系到河南焦作市发改委物价局副局长刘明国,刘明国告诉记者开发商只需退还1900元而不需全额退款的主要原因是这次退还配套费,并不是以业主购买房子的时间来界定,而主要是看房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时间,如果业主是在2009年4月1日之后购买的房子,但房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2009年4月1日前办理的,或者在2009年4月1日前已与燃气、热力部门签订了安装燃气、热力合同,就不在此次的退还范围。河南焦作亿祥东郡小区里的大部分楼盘都符合了这两个条件,所以只退还1900元。
还配套费,为什么不以业主购买房子的时间来界定,而要看房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时间?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房屋销售价格的配套费,是不是就应该全额退还?退还配套费,是不是应该以业主购买房子的时间来界定?今天节目的嘉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律师一起讨论。
邵桐:我认为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的涉及利益的问题。相关的负责人给我们解释了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他跟2009年4月1号之前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或者已经与燃气热力部门签订安装燃气热力合同的。那么按照标准缴纳费,这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地方政府专发的政策规定的。因此我认为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在2009年4月1号之前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或者已经签订了相关合同的,那么应当依据相应的时间点来确定他们收取相应的配套费是不是符合规定的。
包华:针对于配套费退还时间点上来说,如果单独探讨业主跟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不是很恰当,首先应该探讨政府和开发商之间是怎么交纳和收取的,也就是说这笔钱在过去的操作上来说相当于代收代缴的关系,政府向开发商收,开发商向业主收。现在政府向开发商收是按照2009年4月1号这个节点划的,同时给了附加条件,如果这个时间点之前已经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已经签了合同的按照原来的合同走。4月1号以后按照新规则走,这是开发商和政府之间达成交易的内容。
根据这个内容再来说我们再来细分,我们开发商跟业主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去确定,所以实际上问题不是出在业主和开发商身上,而是出在开发商和政府身上,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我们政府目前收取开发商配套费的方法就是按照4月1号的节点来确认的,这是他们政府颁发的文件中所名列的,唯一有一个其他的问题就在于一个开发建设单位可能开发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期限比较长的情况,有可能要分期开发,这是非常常见的。在分多期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可能跟市政配套企业是一次性签署的配套合同,只不过分期的进行的分期的进行付费。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政府也把这种情况列入了到了4月1号以前的管理范围,这都是政府去明确的内容,如果是基于这样一个内容来讲,那么开发商现在以4月1号作为节点来确认退还配套费的范围是合理的。但是这个合理性是基于政府的规则是合理的,如果政府的规则不合理,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就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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