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火星移民计划涉嫌商业诈骗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3-05-24 15:46 字号:T|T

一语中的:现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诚信和反欺诈的现实难题。可以说,火星移民计划的负责人违背了基本商业伦理和诚信经营基本原则

一项移民火星的计划近日备受关注。

该计划自招募志愿者以来,全球已经有8万多人报名,其中中国有1万多人报名,占1/8。

然而这一计划却因项目负责人的一番话而搁浅。

该项目负责人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对计划的实施打起了退堂鼓,认为这个项目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2023年恐怕难以成行。

有媒体前往荷兰调查时,发现该项目总部竟然设在荷兰一处出租屋中。据称,推出“移民火星”计划的公司“火星一号”是在2011年6月23日注册的机构,雇员仅一人,注册地址是阿默斯福特的一处民居,也是被诸多媒体称为“首席执行官”的巴斯·兰斯多普的个人登记住址。

而在“火星一号”公司的办公地点,现场并没有“火星一号”的相关标识,兰斯多普和他的同事只是在一大片开放办公区域中占据了几张桌子而已。

很多中国的报名者对于移民火星的计划难以实现表示失望,有些人想拿回11美元的报名费却不行。

据媒体报道,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空间法研究所副所长马松·茨望恩说,由于计划中被送往火星的志愿者有去无回,这已经触及伦理问题。“从人道角度看,这有违基本的道德准则,起码应该确保这是一个双程的旅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不仅涉及到伦理,还触及到法律底线,同时这种商业欺诈的行为还涉嫌侵权。因为有中国的受害者,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在中国,那么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现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诚信和反欺诈的现实难题。可以说,火星移民计划的负责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伦理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事实上这种失信的行为全球都存在。”刘俊海说,虽然据媒体报道涉及的数额并不是很大,但这关系到还受害者一个正义和公道的问题。所以,要追究这种失信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荷兰法院应该启动相关问责程序并作出回应,从而维护全球的诚信秩序。

“被害人过于期待导致了被骗,因此,理性和谨慎在涉及处分钱财的过程中有助于避免被骗。”北京律师靳学孔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中国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撤销权,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靳学孔认为,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靳学孔表示,先刑后民是实务中普遍遵循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此,从现有法律规定分析,该活动的责任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同时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案是有管辖权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缴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责令责任人退赔。如果通过刑事程序无法追缴或退赔,刑事程序终结后,被害人可以起诉,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

“但是由于责任人在国外,无论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还是民事权利的维权,都受多种因素制约,且民事维权成本可能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靳学孔说。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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