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重庆开发商销售楼盘须公示噪声污染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重庆日报 发布日期:2013-03-25 10:26 字号:T|T

摘要:开发商销售楼盘必须公示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记者3月24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今后,开发商销售楼盘必须公示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记者3月24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销售楼盘先公示噪声污染

针对新建的商品住房,《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禁止夜间作业

《办法》规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其中,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此外,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禁止高音喇叭扰民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是,以下5种情况除外:(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同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办法》还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噪声扰民可罚款500元

《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区域违规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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