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住房公积金可改名“个人住房基金”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3-13 06:47 字号:T|T

摘要: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研究员张泓铭明确提出,应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充分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这一历史任务中,仍然而且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性弊病,应正视并进行充分改革,而非小修小补。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研究员张泓铭明确提出,应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充分改革。

张泓铭委员介绍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发端于上海,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该制度对于改革旧的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一些矛盾和弊端也以错综复杂的形式显现,以至于现在有些地方甚至提出要废止该制度。

目前,中国仍然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的历史任务尚未全部完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这一历史任务中,仍然而且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性弊病,应正视并进行充分改革,而非小修小补。

住房公积金可改名为“个人住房基金”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张泓铭委员提出了5点建议。首先是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现行公积金条例载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很清楚,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私人。所以,公积金、公积金,名为公、实为私,其中没有一丁点儿公的因素。因此,也不妨将住房公积金正式改名为“个人住房基金”。“如果循着该思路来管理住房公积金,事情就要好办得多、顺得多。”张泓铭委员称,但条例在后面却违反该思路,规定了类似于管理公共资金的条款。典型的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管理公共资金的错误思路又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发展,以至于造成众多的矛盾。

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互助

张泓铭委员提出,还要明确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的互助性。

张泓铭委员提出,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的互助,应该有两个原则:首先,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所谓的住房问题应该是指自住需求,而非投资性、更非投机性需求,言下之意是当居民已经解决了自己的居住问题以后,是不能贷款动用公积金互助购买住房的。其次,住房公积金可以向区域内收入较低、住房更加困难的公积金缴交者倾斜,这是人心向善、护弱的慈善要求,是全体公积金缴交者乐于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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