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房之前多探虚实 当心交易中暗藏隐患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日期:2012-11-29 11:52 字号:T|T

摘要: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少隐患也不断出现,甚至可谓防不慎防。

当前,在中央楼市调控政策仍持续严控房价上涨趋势之际,原先冷清的楼市在全国各地也开始逐渐回暖,不少购房者不断入市购房,其中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少隐患也不断出现,甚至可谓防不慎防。

隐患

买来的房早有租户

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买下一套190多万元的二手房,等她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却发现自己根本住不进这套房子。原来,房屋里已有了承租人,而且跟原来的房东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在退给承租人租金及房屋装修费后,她才得以搬进。王女士随后将卖房人告上法院,索赔租金等损失。

法官释法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复兴法庭副庭长陈昶屹说,在实践中,购房者买房时往往只考察卖房者有无产权证,是否属于共有房产,只要买房者的身份及产权没有问题,往往就直接与买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以为办理完房产证过户后就可以顺利入住了。殊不知,该房屋可能还有承租人租赁使用。

如果是租赁期限较长的,购房者要么等租期届满之后,才能使用该房屋;要么与承租人协商,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待承租人搬出之后才能入住。

陈昶屹法官认为,实际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进一步讲,就是购房者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随意将承租人赶出房屋。因此,承租人占有房屋拒不搬出,也是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法谚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可以根据与原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权利,对抗新房东提出的超越原租赁合同义务约定之外的一切要求。

提示 对于购房是用于自住而非投资的买受人而言,在买房时一定要仔细考察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及租赁关系。以免忽视了“隐藏”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租赁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买来的房租户手房买卖隐患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