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2-11-29 07:10 字号:T|T

摘要: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20日透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0]5号)有关规定,该市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20日透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0]5号)有关规定,该市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目前,保定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市)缴存比例低。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单位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新市区、南市区、北市区、高新区的缴存比例均实现了与市直同步;各县(市)除涿州缴存比例达到12%,徐水达到10%,高碑店、安新、定兴、涞源达到8%外,大部分县(市)的单位缴存比例仍停留在5%左右。

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2年7月起执行,至2013年6月止。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12年保定市区缴存基数上限为859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

单位缴存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15%,个人缴存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8-10%。

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原则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的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保定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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