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暂停供气提前两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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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2-11-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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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2012〕第6号政府令:《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2012〕第6号政府令:《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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