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保委公布 2024年12件典型案例

扫描到手机 商业财经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5-03-17 07:56 字号:T|T

摘要:日前,河北省消保委公布了2024年度消费者维权12件典型案例,以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擦亮眼睛,识别各种营销套路与陷阱。

本报记者 李惺 杨琨

日前,河北省消保委公布了2024年度消费者维权12件典型案例,以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擦亮眼睛,识别各种营销套路与陷阱。

案例一:培训机构停业退费案 王先生交纳7100元参加某跆拳道培训课程,机构在未完成培训课程的情况下停业。消费者不接受转课方案,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向沧州市消保委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本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协调各方,最终成功解决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购车“落地价”争议案 消费者辛某购买邢台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家用汽车,约定落地价15.5万元,并交付了首付1.8888万元。次日提车时,销售人员说还需要交纳1.4万元的车贷利息。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向邢台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款退车。

【案例评析】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对汽车“落地价”理解有分歧。消费者理解的汽车“落地价”是指包括了汽车基础价格以及额外的税费、上牌和保险等全部费用。经销商所讲的“落地价”是指消费者交给经销商的全部费用(贷款利息另交给贷款机构),不宜认定为消费欺诈。4s店经营者对于交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特别是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价格因素,有义务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案例三:空调自燃引发火灾索赔案 杜先生2023年7月购置某品牌空调,12月因自燃引发火灾致家具家电及房屋毁损约2万元财产损失。杜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赔偿,商家称无权处理,将此事推给该品牌售后服务商。几经交涉,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落实,2024年1月杜先生到武强县消保委投诉,希望能帮助协调解决。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防大队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对明确责任起到关键作用。经过合理测算由厂家给予更换新空调,赔偿房屋装修、家具财产等损失共计23000元的补偿。

案例四:健身中心停业维权案 2024年3月以来,唐山市曹妃甸区消保委接到大量针对曹妃甸某健身游泳中心的投诉,该健身中心营业已近十年,2024年3月,该馆因消防设施不达标闭馆停业,消费者面临退费困扰。

【案例评析】本案中健身游泳中心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消防不达标闭馆后,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游泳中心经营者退款;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尽快进行消防整改,在达标后重新开业。

案例五:理发店撤店追偿案 消费者边女士被某理发店人员拦住推销其理发业务,后跟随此人到店进行剪发体验,当即办了一张16888元的会员卡。后该店铺搬迁并张贴告示通知会员可前往另一店理发。此后,边女士多次要求退款,均未解决。边女士到省消保委投诉,要求退回预付卡余额14608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营者的撤店行为导致了理发服务合同无法在原址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余额。因为撤店行为是经营者违约,因此经营者无权要求消费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例六:网购病犬维权案 李先生通过抖音直播间以4500元购得巨贵犬,商家承诺15天健康。收到次日,犬只即出现病症,经营者仅建议自行喂药。7月19日病情恶化送医,确诊肺炎及胃肠炎,累计支付医疗费1300元。消费者要求退犬并索赔,遭拒后投诉至当地消保委。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美容店诱导消费退费案 涿州消费者张女士在当地某美容店接受服务,原选定纹眉(公示价格为349元)、纹眼线(公示价格为688元)两项合计1037元。服务过程中,经营者以“效果升级”为由诱导消费,最终收取6888元。次日,张女士面部红肿、眼部浮肿,持续四日无法工作。经交涉无果后,张女士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赔全款。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自己所选美容项目有无后续收费项目。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因服务质量问题主张退费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案例八:变速车不“变速”换新案 田女士于昌黎县某车行购置1450元变速自行车,次日即出现变速功能失灵。联系商家更换新车时,经营者以“试骑正常”为由拒绝换新,仅同意按二手车回收,补差价才能更换新车。

【案例评析】本案中,自行车变速功能不能正常转换的问题,属于明显的性能故障,并且发生在购买的第二天,所以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案例九:网络订房强制加价退费案 李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在大城某酒店预订168元特价房。到店后,酒店告知李先生订的特价房没有了,需要加收60元(升级房间)才能入住,李先生只能按酒店要求交了60元。事后,消费者投诉要求酒店退还差价。

【案例评析】本案中,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提交订单后,消费者和酒店的合同成立。酒店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酒店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酒店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案例十:网约酒店未住退还预付款案 消费者刘女士从网络平台预约了张家口某酒店,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入住,希望退款,但酒店不予退费。

【案例评析】本案中酒店不允许转让、概不退款的声明对消费者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此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案例十一:保险销售误导退保案 2016年刘先生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购买保险时宣传“无任何风险”,前十年是储蓄型保险,以后保险公司会给一笔养老金,“让钱保本、保值和增值”,并可以灵活支取。2024年10月,咨询客服方知80岁后保单价值归零,与经营者交涉中还遭工作人员辱骂。刘先生委托女儿投诉至当地消保委,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并给予合理补偿。

【案例评析】本案中,保险公司推销员违反诚信经营的原则,其所宣传并让消费者理解的保险条款内容与协议书上的内容不一致,涉嫌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另外,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排除经营者自身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电话咨询保单内容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辱骂言语,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险费。

案例十二:学历“包过”退款案 潘女士曾支付15300元报名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之初机构承诺2年内让潘女士拿到某大学本科“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结果,机构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最终仅提供毕业证。消费者通过全国消协平台投诉索赔。

【案例评析】本案中,经营者提出学历学位证“包过”,明显误导了消费者,同时,消费者也应理性看待学历学位,回归知识获取本质,警惕“免考取证”类营销陷阱。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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