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通报七起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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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4-12-1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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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2024年第十一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
(记者 李小白 通讯员 司涛 陈鹏)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2024年第十一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
案件一: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裕华区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案。廊坊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渣土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案。保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酒店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沧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道路贯通工程中,施工场地内堆放土方时未采取密闭或遮盖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沧州市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安装塔吊案。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肃宁县某工程项目塔吊安装时未办理告知手续,擅自安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案。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建设某房地产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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