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石家庄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1-29 10:06 字号:T|T

摘要:1月27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实施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止。并公布了市内八个区的重点监测资金缴存标准。

2022年1月27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并公布了市内八个区的重点监测资金缴存标准。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实施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止。

办法明确,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经监管机构申报、市住建局批准可调整相应资金监管额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1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缴存标准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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