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可上路,明年5月执行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21-12-10 08:18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登记上牌方可上路、禁止进入载人电梯……《条例》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登记上牌方可上路、禁止进入载人电梯……《条例》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
不得上路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号牌车设置
三年过渡期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
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不得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
禁止电动自行车
进入载人电梯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禁止在楼梯间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条例》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这样停放或充电可处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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