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延长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有关办法有效期至12月31日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21-09-09 08:28 字号:T|T

摘要:近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河北省住建厅决定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10号)《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

(河北日报记者宋平 通讯员董冯旭)

近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河北省住建厅决定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10号)《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

2019年以来,河北省住建厅先后建立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对建筑市场主体获得的有关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奖励,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等违规行为扣除相应信用分的方式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供建设单位等各方优选。同时,建立了“预警—重点关注—黑名单管理”三级信用管理体系,对同一建筑市场主体在同一市域范围内6个月被预警2次的纳入重点关注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屡教不改、屡改屡犯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惩戒。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10号)《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两部文件实施以来,为各方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了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了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河北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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