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 向市民征求意见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1-05-13 08:37 字号:T|T

摘要:为优化石家庄市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增强市民消费满意度和安全感,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草拟了《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联合燕赵晚报面向广大消费者和实体店广泛征求建议与意见。

为优化石家庄市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增强市民消费满意度和安全感,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草拟了《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联合燕赵晚报面向广大消费者和实体店广泛征求建议与意见。

此次《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广大消费者与实体店可针对以下《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通过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sjzxbc@163.com、燕赵晚报生活消费部邮箱:yzwbshxfb@163.com,就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各抒己见。

石家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增强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倡导实体店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秉持“鼓励倡导,自愿承诺,自主实施,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石家庄市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本指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三)经营项目面向消费者,且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第五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款时限、退货流程等。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赋予营业人员直接办理退货、优先办理退货以及延长退货期限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七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其网站、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标注、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示,方便消费者辨识。

第八条 销售商品过程中,营业人员应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是否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承诺,并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的时限、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可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第十一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价款;经营者事先未标明赠品价格的,可以要求消费者提供同规格同型号的赠品或者按照市场最低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途径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五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自身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商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一)鲜活易腐保质期较短的蔬菜、水果、肉蛋奶等商品。

(二)消费者定制的家具、服装等商品。

(三)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手机高端手表等商品。

(四)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商品。

(五)拆封后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六)拆封后可以复制的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产品、报纸期刊等。

(七)销售时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八)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商品。

第十八条 在申请退货过程中,遇到消费纠纷的,消费者可向实体店内消费维权联络站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对实体店进行监督,若发现实体店未执行承诺或执行承诺不到位,可要求实体店改正,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反映,要求监督。

第二十条 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体店如果发现并能够证实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存在恶意情形,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拒绝退货。

第二十二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退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实体店,须清除店内无理由退货标识和宣传资料,不得再以“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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