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1-04-24 17:03 字号:T|T
摘要:4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强化了对新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置家网消息,4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强化了对新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徐华忠介绍,住宅小区不仅是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办法》的附件一并下发。
全文如下: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同时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八条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引导老旧小区居民通过集中连片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平衡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10日前和在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有关要求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
第三章 承接查验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规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做好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移交工作,强化对属地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履行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违法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冀民〔2020〕9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针对不同年代小区类型特点和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的内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强化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并积极推动执法力量进小区、进企业。
第十七条 本省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一)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技能水平;
(二)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业信用管理,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三)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正确舆论导向。
第五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相关阅读
- 支持 0票
- 努力 0票
- 雷人 0票
- 无聊 0票
- 难过 0票
- 愤怒 0票
精彩组图
-
石家庄恒大中央广...
[详情]
- 石家庄恒大中央广场 压轴红铺,典藏6席
- 乐城北京服装早市盛大开市
- 乐城·国际贸易城签约阿里巴巴、京东
- 东良厢城中村改造再生变数,朗诗绿色集团介入!
- 楼市315——晟地丽江维权进行时
- 楼市曝光台——石家庄这些楼盘不能买!
- 明翰花香城全优教育邻校而居
- 全方位解析五美楼市行情!
- 卓达香水海 新品加推 火爆热销中!
- 1石家庄保利阅云台规划曝光,拟建15栋住宅楼及幼儿园等
- 2石家庄地铁·万科蓝湾建设项目规划曝光 拟建9栋住宅楼
- 3中国平安对华夏幸福投资资产减值计提182亿元!
- 4房企2021年销售目标整体下调 近三成业绩增速低于10%
- 5正定新区挂牌2宗约76亩商服地,总起始价12830万元!
- 6石家庄挂牌4宗近83亩土地 涉及高新区1宗、鹿泉区3宗地块
- 7邢台多项不动产 登记业务1日内办结
- 8保定市建立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全过程监督机制
- 9河北房地产项目交付前要进行绿色建造效果评估和检测
- 10石家庄市将新建一座体育馆,位置就在中央商务区
- 龙湖•天宸原著 均价:11000元/平米 鹿泉区
- 石家庄富力城 均价:16500元/平米 开发区-昆仑大街
- 帝华御锦苑 均价:10500元/平米 鹿泉区
- 铂宫后海 均价:16000元/平米 长安区-胜利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