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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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金融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04-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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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置家网消息,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3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健康发展,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如下。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3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健康发展,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强化宣传培训。聚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重点推出一批深度报道或通讯、综述,发布绿色建筑典型项目、企业、人物等。组织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适时组织征文比赛、社会评选等大型宣传活动。组织《条例》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工作,形成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相关人员带头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
重在贯彻落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对我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务实管用措施,扎实推进各项绿色建筑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宣传培训工作。在前期介绍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制作专题宣传片、开展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等工作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贯彻,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微信平台等大范围多角度宣传《条例》,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掌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真正做到以《条例》为准绳,依法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配合)
(三)搞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地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加强绿色建筑实施管理。有关部门要督导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要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设计单位要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要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内容纳入监理范围。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提高绿色建筑运营水平。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要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绿色建筑运营期间要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要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具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统计监测数据和运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加强建筑拆除报废工作的指导,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六)有序推动绿色化改造。绿色改造,要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结合节能改造,有序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绿色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七)鼓励农村住宅绿色建造。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协同推进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农房绿色建设技术指南和推广图集,加强技术指导,科学引导农房建设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升农房性能和品质,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等农房节能技术,推广地源热泵等地热利用技术。(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八)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制定并公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及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引导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等,减少粉尘污染,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要制定详细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相关工作。编制《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释义》,准确理解条例精髓,更好地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要求,编制本地区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细化《条例》相关内容,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确保《条例》执行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绿色建筑项目审核、规划审查、土地出让转让、绿色施工、竣工验收、绿色运营、绿色拆除等环节的监管。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土地、规划、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未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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