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11-19 08:27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出台了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置家网消息,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出台了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

组织管理藁城、栾城、鹿泉三个分公司和市属六个办事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导、协调、规范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交易平台在乡镇和农村设立的服务站点,应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督导、引导交易双方进场交易;农业政策及农业资金可以适当向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相关部门应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等服务;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七条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主要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确定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制定扶持政策、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整合农村产权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由市供销社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并搞好对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交易平台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资格按章程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招商、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应通过农村产权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市级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和100万元以上或20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流转交易需进入市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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