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独子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被拒

扫描到手机 楼市快报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8-08-14 09:20 字号:T|T

摘要:因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被房产管理部门以“未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为由,拒绝提供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请问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复制房产登记资料

江苏省周先生咨询:我今年刚满十九岁,我的父母于五年前离婚,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共有四套房产,每人分得两套。两人离婚后均未再婚,但相互来往不多,我也只是到春节时探望一下父亲。我父亲是本地小有名气的搞建筑的包工头,经常会有从房地产商处抵顶工程的房产,抵顶给他后,他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出去,再用于建设工程周转,有卖不出去的房子,他会登记于自己名下。一个月前,父亲突然去世,我作为他的继承人,与叔父一起悉心安排了他的后事,但我去他与我母亲离婚时分得的两套房产处查看时,发现两套房产都住了人,有的说是自己买了,有的说是从一个姓韩的女人处租的。而根据父亲生前的日记可以推知,他目前名下应该有五套房子,但日记上未注明具体的房屋坐落位置。我是父亲的独子,爷爷奶奶也均早在多年前己去世,为此,我在开具了一系列证明后,找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查询父亲名下共有多少房产,但因我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被房产管理部门以“未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为由,拒绝提供我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请问我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住房和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也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周先生系其父亲的独子,且由于其父母已经离婚,爷爷奶奶均已过世,故周先生是其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是唯一继承人。

“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周先生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虽未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周先生对父亲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周先生在其父母离异后与其母亲生活,其对父亲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情况不知悉符合客观情况。周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周先生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知悉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是实现其继承权的前提,因此,查询其父名下房产信息是其继承权的权利延伸,《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体现了该项权利。

此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应如何查询虽作了技术上的规定,但其部分内容存在着与《物权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尽吻合之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案中,若机械地适用上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会给周先生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也违反了《物权法》《继承法》《立法法》的规定。因此,若当地房管部门仍不允许为周先生查询其父名下房产信息,周先生可诉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履行查询周先生父亲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行政职责。

责任编辑:张瑶瑶 关键字:查询房产信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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