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8-04-20 15:32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按河北省建设厅的要求,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2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建管处。

置家网消息,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转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按河北省建设厅的要求,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2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建管处。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石住建办【2018】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工【2018】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省厅的要求,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2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我局建管处(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jianzhushichangchu@126.com)。

联系人:高永康;联系电话:0311-67503125(传真)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6日

55555555555555

 

 

附: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做好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管理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43号)做好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以及人员、项目、诚信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建立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消除地方壁垒。 

二、自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外地(包括省外、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违规设置壁垒、设置入市(县、区)备案、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规定。 

(二)在外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附后)。 

三、工作安排 

2018年4月2日至4月30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4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我厅建工处(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jgczqyj@163.com)。 

四、工作要求 

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 

省内建筑企业、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均在我厅网站(http://www.hebjs.gov.cn/)信息查询栏目进行公示,供相关市场主体查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信息化为支撑,调整监管思路,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联系人:马  杰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传真:0311-8780520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杜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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