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5)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5-06-24 08:22 字号:T|T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县(市、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亮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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