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 未提出以人查房(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12-23 07:12 字号:T|T

摘要:不动产条例落地后,房产作为过去十年财产主要藏匿形式的选择将出现变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短期看虽然明确了不得随意查询,但这一条例的标志性意义依然非常大。

◎解读大户型二手房将继续增加

张大伟分析认为,首先,市场对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够如期落地一直存在疑惑,目前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在加快推进这一政策落地。一、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大户型、二手房上市增加的现象。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

特别是在最近各地都出现放松调控政策预期的时间点时发出这一信号,将影响市场走势。

未提“以人查房” 权利人可依法查询

《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类不动产,均为登记适用对象。

《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条例》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解读“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

另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此前指出,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对投机性购买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伪造不动产权证可追究刑责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对普通市民影响较小

张大伟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本身并非调控。但这标志着,中国经济包括中国房地产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不动产登记条例可能意味着公民拥有房屋情况的“全透明”。

未来借助不动产登记条例,政府的税基将逐渐从交易环节过渡到持有环节,财产税的二次分配将更加明显。

不动产条例落地后,房产作为过去十年财产主要藏匿形式的选择将出现变化。

不仅灰色部分资金进入房产的可能性降低,过去灰色资金购买的房产也将可能转变投资形式。正常投资房产的活动也将可能因降低对未来税费提高的预期(房产税、遗产税)而减少房产的持有量。

张大伟还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短期看虽然明确了不得随意查询,但这一条例的标志性意义依然非常大。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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