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上调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18 09:56 字号:T|T

摘要:月标准4档平均增长162.5元,增幅12%;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

月标准4档平均增长162.5元,增幅12%;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消息,继2012年12月1日上调之后,从今年12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 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其中月标准4档平均增长162.5元,增幅为12%。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 每月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为12%。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 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刚性底线,用人单位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 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应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张思思 关键字: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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