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未全面放开 公检法才有权查询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4-06-04 07:17 字号:T|T

摘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在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名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和利用”的第6章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有关“以人查房”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引起巨大关注。

“该说法存在误读。”国土部地籍司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广义上理解,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6月2日,记者拿到了《不动产登记条例》最新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上面附有最新的修改日期为“5月6日”。

该版本共8章84条,记者阅读全文,并未发现“以人查房”字眼。尽管《条例》草案中增设了有限制的查询服务,但备受争议的“以人查房”或仍被严格限制。

“上述版本和送审至国务院版本相差不大。”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条例》草案已经在5月底上报给国务院。

在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名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和利用”的第6章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

“条例送审稿”亦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费用,按件收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介绍,不动产是一种物权,是可以出于某种需求公开公示的,但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文件中所谓的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与外界理解的借“以人查房”反腐的概念差距较大。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亦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资料保密,依法提高查询服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如果存在给权利人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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