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拒绝被地价的涨跌绑架 理性进行楼市调控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03 06:26 字号:T|T

摘要:地方政府的政策应该以服务公众为归依,而不是服务于“土地财政”。政府要拒绝被“地价”的涨跌“绑架”,一项政策的出台,既要符合中央倡导的改革精神,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地方政府的政策应该以服务公众为归依,而不是服务于“土地财政”。政府要拒绝被“地价”的涨跌“绑架”,一项政策的出台,既要符合中央倡导的改革精神,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房价的涨与跌,通常是供求关系来决定,但这条市场规律最近在一些地方却有些失灵,因为不少城市对房价采取“备案管理”,它给市场定价增加了一道行政门槛。近日,广东某地出现了开发商降价超过15%导致购房者无法网签的案例。不久前,浙江某地政府部门也发布规定称,新建商品住房降价或优惠促销应做到规范有序,“如果降价幅度超过15%,就属于随意调整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重新向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这些美其名曰的“备案”制,却容易被外界视为变相的“限降令”,甚至认为“有形之手”正在对房价进行直接的干预。当然,相关地方政府对这种观点也并不认同,一方面辩解这是遵循几年前就出台的备案政策,并非新政,而当时的初衷更像是“限涨”。另一方面解释这只是备案,只要重新备案,价格还是可以随市场调整。

不过,上述理由并不太能让业内信服。一方面,无论是“限涨”还是“限降”,都疑似政府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商品房并不是需要价格管制的产品,对其价格波动实施限制难以被社会广泛认同。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重新备案的流程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再备案的价格如果不符合政府的心意,往往难以获批或者耗时很长,这对房企的销售和资金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这也是政府控制开发商的重要手段。”

既然争议如此之多,为何一些地方政府还是热衷于此?首先,一些地方政府主政官员还残存着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在面对市场价格波动之时,他们不是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而是简单地动用行政手段。在房地产市场,这种方式固然见效快、手续简单,但是也往往限制了市场的活力,损害了行业长期发展的基础。这种手法其实可以称为“政府错位”,对此,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那就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

其次,房价的下跌确实容易引发前期购房者的心态不平衡,之前多次出现过业主冲击售楼处,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这也不排除地方政府为了消弭这种不稳定因素,控制房价下跌的空间,就能够稳住一部分购房者的情绪。但这种举措未免有些越俎代庖,市场上价格下跌的商品比比皆是,如果政府都要以消费者情绪为行动指向,难保顾此失彼。更重要的还在于,住房本就是普通商品,它必然存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存在只涨不跌的情况,购房者必须自担风险,“有形之手”参与“保价”,无疑是助涨了楼市的非理性情绪。

再次,房价的下跌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它会直接降低开发商拿地的热情,继而压缩了地价上涨的空间,从而在土地财政上让政府少了一块。更为纠结的还在于,一些地方债务是用土地做抵押,土地贬值就会压缩新贷款的规模,还让老贷款陷入麻烦,因为地价下跌就意味着抵押品贬值,要维系贷款就需要追加抵押品,这些连锁反应可能引发地方债务危机。如此,政府若放任房价的下跌就像是启动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它的后果是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正是这样的多重原因,让一些地方政府羞答答地启动了“有形之手”,但是,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显然会留下沉重的后遗症,不利于经济和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尤其是,本届中央政府倡导“简政放权”,推动从中央到地方的审批权改革,一些地方政府不能行“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正是取决于我们对经济规律的遵循和把握,具体楼盘的定价,政府还是以不管为宜。

此外,对于楼盘降价可能引发的业主维权活动,政府应该科学引导,倡导“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而不是强化楼市的非理性上涨预期。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应该以服务公众为归依,而不是服务于“土地财政”。政府要拒绝被“地价”的涨跌“绑架”,一项政策的出台,既要符合中央倡导的改革精神,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政府地价房价楼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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