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系“凶宅”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新法制报 发布日期:2014-02-09 08:25 字号:T|T

摘要:2013年7月24日,周雪德与孙静就坐落在武宁县建昌东路一套建筑面积121.47平方米的二手房达成转让协议,双方谈好了价款、付款方式等事项,并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得反悔,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予以赔偿,并按定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案情

2013年7月24日,周雪德与孙静就坐落在武宁县建昌东路一套建筑面积121.47平方米的二手房达成转让协议,双方谈好了价款、付款方式等事项,并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得反悔,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予以赔偿,并按定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2013年7月26日,周雪德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1.5万元。8月1日,双方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周雪德花费过户费等费用共26000元。

在周雪德准备搬家时听到有人告诉他一个秘密。原来,所涉房屋在出售之前一直对外出租;2012年11月18日,一承租人因醉酒在该房屋内死亡;2013年6月,其他共同承租人退房,孙静于当日到房产中介机构挂房出售。周雪德得知此事情后,心里很不舒服,遂找孙静交涉,要求退房。孙静辩解房子一直是通过朋友对外出租,其一直不知道房屋内有人死亡,只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后才听说的,其并不存在过错,不答应退房。

周雪德遂于当年8月14日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孙静退还已付的购房首付款和过户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非正常死亡信息对周雪德是否愿意与孙静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孙静并未向周雪德披露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且双方最终达成的交易价符合市场行情。孙静虽称在签订合同时自己亦不知道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庭审法官了解各种情况判断,作为原房屋实际所有人的孙静不可能不知晓该事实。因此,孙静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周雪德系在受到孙静欺诈的情形做出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周雪德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撤销,孙静依法退还周雪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过户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房屋买房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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